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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之家

 

常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规范常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本队)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常州市志愿者服务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队由常州市志愿者总会批准成立并命名,由常州市志愿者总会领导,属非注册法人公益性志愿工作组织。本队直接主管单位为常州市献血办公室。全称为“常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队名英译为:Volunteers for Blood Donation of ChangZhou,队名英译的缩写为:VBD

第四条 本队由固定无偿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

第五条 本队遵循志愿者活动的七项基本原则,以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为宗旨,提倡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服务,保护常州市民的生命和健康,传播公益文明,促进社会和谐。

第六条  本队队旗和队徽的使用由办公室决定。

 

第二章  志愿者

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者及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成员(以下统称:志愿者)。志愿者需注册。志愿者注册是指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常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注册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并按计划接受培训的队员。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过无偿献血,或热心无偿献血事业,并为其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

(三)遵守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原则,热爱无偿献血事业;

(四)自愿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二)有权参加本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

(三)有权对本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参加本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第九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本队的各种管理办法、规范、制度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本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及本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及志愿者活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在率先进行定期无偿献血基础上,积极传播无偿献血无损己身,奉献社会治病救人的切身感受,宣传安全优质血液是延续生命需要的理念,动员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

(六)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及志愿者活动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八)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志愿者服装或按要求着装,佩戴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卡或星级志愿者服务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注意个人及群体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第十条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如欲离队,应提出书面离队申请,并由其本人递交至本队办公室。本队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队干部研究,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并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本队内设服务队办公室,以及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分队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分队。

第十三条 队干部的聘任和考评:

(一)本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各分队设队长1名,分队副队长若干名;联络员若干名;

(二)本队队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队长由主管部门直接选聘;

(四)副队长、分队长、分队副队长等职务,采取自荐、推荐和竞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副队长报主管部门审批聘任,分队长、分队副队长由服务队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队干部考评:本队每年对队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

1、考评标准:

1)优秀:当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标准,并且获得80%以上优秀票者;

2)称职:优秀票和称职票达80%以上者;

3)基本称职: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达80%以上者;

4)不称职:不称职票在60%以上者。

2、考评方法:由本队办公室组织志愿者代表,对队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考评。

3、考评结果作为队干部换届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一般情况下,每位队干部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到无偿献血点或指定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等。

(二)社会服务。指策划并组织宣传活动;在单位或社区及组织集体无偿献血等;

第十五条  志愿者到无偿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服务分队或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或由服务分队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高级培训和学习研究、外出参观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

志愿者注册后,到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须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和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现场实习。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工时记录包括志愿者的社会服务、到无偿献血点服务和集体活动等。

(一)在社会服务的工时记录程序:当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或同行的分队副队长以上人员在《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簿》上记录并签字。由参加此次活动的志愿者专人负责将《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簿》交办公室统计存档;

(二)志愿者在无偿献血点服务工时记录程序:服务前先向无偿献血点负责人报到,服务结束时由无偿献血点负责人在《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

(三)志愿者服务工时每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作为志愿者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授星和评优方法另行制定。

(四)工时统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分队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队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队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将有价值的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队对在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报常州市志愿者总会进行表彰。对达到上级各种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卸任或辞职的队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酌情授予顾问、荣誉顾问、荣誉队长和荣誉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逐级备案。对表现优异的离队注册志愿者,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本队形象的行为,本队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本队将适时取消其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志愿者注册信息。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